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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经典回放系列之所有公民律平等

  编者按

  本文是新时期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拨乱反正的第一篇文章,发表于十一届三全会召开的前夕 1978年12月6日的人民日报上。文革期间,政治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提倡和坚持法律等原则是没有同资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等。针对上述观点,社会科学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人称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李步云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我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 即使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们不再违法,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例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等的。此外,本文还对公民和人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就法律而言,公民即包括人民,也包括敌对阶级分子在内。 随后,李教授又先后在红旗杂志1979年第3期人民日报1979年11月27日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宪法论文集上发表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等论我罪犯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等再论我罪犯的法律地位等文章,进一步对法律等这一法治原则的本质意义适用范围和实施机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这些思想即使在今天看,也是十分深刻和到位的。

  本文发表后,在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当时,作者收到不少内读者信,其陕西一位读者信说真担心你被打成右派。以五种外文字对外发行的北京报于1978年第22期对此文作了报道和介绍。德的闵策尔教授曾将此文译成德文在德发表。我的参考资料1978年12月15日披露美联社记者60年前即开始报道革命的约翰●罗德里克曾报道这篇文章。他说领导主张,所有的公民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要彻底消除封建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即使对资本家地主和富农,也要遵循司法。过去一直把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当作敌人对待,剥夺他们的全部权利,不管他们的财多么有限。这些人定期成为清洗的对象。如果人民日报的许诺得到实现,这些阶层的千百万人的命运会有明显的好转。本文率先提出的法律等原则和公民概念最终亦为我1982年宪法所采纳。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等

  李步云

  一九五四年颁布的人民法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等。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澄清。

  法律面前人人等的口号,是资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提出的。封建主义的法律是以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为特征的。它不仅确认地主阶级可以根据土地多少官职大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阶级的各级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亲戚超脱于法律的约束之外。资阶级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等,作为资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然而,资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关系上面的,资阶级的法制是以财不等为基础的。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财资格加以限制。这就决定了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事实上享有同资阶级一样的等权利。因此,在资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所谓法律面前人人等,实际上是虚伪的。

  无阶级所要求的等,归结为废除阶级。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建立在生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它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社会主义法律既不承认任何等级特权,也不允许财等等的限制,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等。同志在讲到我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说过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选集第5卷第127页在我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上义的公民。这是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特权观念的彻底否定。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做,而是抛弃这一原则,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不等的,那就是允许一部分人享有特权,默认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高踞于法律之上,那么,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就无从体现,宪法和法律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我,公民是指具有华人民和籍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我们讲公民在法律上一律等,着重是从司法方面说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至于立法,我们并不规定所有公民都等,人民和阶级敌人是必须区别的。在立法上,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是等的,宪法规定华人民和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而对于一切叛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对于一切卖贼和反革命分子,对于新生资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则不是讲什么等,而是要镇压他们的破坏活动。这些规定,反映了无阶级的意志,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阶级性。但在司法上,我们讲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这里的公民,是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即使对于还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只要他们不违法,不触犯刑律,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例如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财,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等的。而人民内部的人,如果触犯了刑律,也同样要依法制裁,直至判处重刑。家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上,必须对一切公民等,不允许任何特殊,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做,完全符合无阶级的利益。怎么能够说,主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就是没有同资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等划清界限,就是没有阶级观点,就是主张革命和反革命一律等呢?

  反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必然认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这样,就必须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坏民主,践踏法制。有些人总是喜欢搞一言堂,喜欢独断专行,认为别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这那里还有什么法制?由于几千年封建主义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队伍,至今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要彻底清除这种病毒,还是一项长期的战斗任。我们不仅要大力宣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的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上坚决贯彻执行。一个人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地依法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殊。最,我们的组织和司法机关,依法给原曾是相当高级的领导人以纪法的严厉制裁,受到了全人民的衷心拥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只要我们真正做到法不阿贵,社会主义法制就一定会得到切实加强。

  本文载于人民日报1978年12月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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